公共危險114年度竹東交簡字第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竹東交簡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金來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73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戴金來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財團法人台灣商
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1份」外,餘
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戴金來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
公共危險罪。
 ㈡至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固勾選被告之自首
情形為:「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
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時,肇事人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
人」等情,惟此所謂被告承認「肇事」應係指被告承認其騎
乘普通重型機車自摔倒地一事而言,至於被告就不能安全駕
駛之犯行部分,細究全案卷證,被告係騎車自摔倒地肇事,
且呼氣酒精濃度檢測所測得之酒測值甚高,員警應可據被告
騎車自摔倒地及被告身上之酒味,合理懷疑被告有酒後駕車
之情事,是本案應無刑法第62條自首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被告飲用酒類後致吐氣
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15毫克之違反義務程度,而酒後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行為具有高度潛在危險性,極可能因此造成自己
或他人家庭健全性受到嚴重影響,且終身無法獲得修復之巨
大損害,本件被告酒後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公眾往來之
道路上,漠視自己及公眾行車安全,其犯罪足生相當之危險
;再酒後駕車行為歷年來均朝重罰方向修正,本院於刑罰裁
量上亦應隨法定刑之加重而予以調整;惟念被告於犯後已陳
明所犯細節坦認犯行之態度,及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偵卷第4頁),認應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沈郁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曉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 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7364號
  被   告 戴金來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戴金來前有1次公共危險案件前科紀錄(未構成累犯)。猶
不知悔悟,於民國113年11月2日上午10時許,在新竹縣橫山
鄉中豐路3段265巷附近之友人家中,飲用酒類後,其吐氣中
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仍於同日下午3時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上。嗣於
同日下午4時50分許,行經新竹縣橫山鄉竹26縣鄉道○○○000○
00號電桿前往鹿寮坑方向7公尺前,因不勝酒力自摔倒地,
嗣經警據報到場將戴金來送醫,並於同日晚間6時9分許,測
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15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警察局橫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戴金來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員警職務報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
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新竹縣
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現場及車損照
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
定。
二、核被告戴金來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
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檢 察 官 沈郁智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桂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