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竹北小字第42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422號
原 告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君仲
訴訟代理人 馮鏈輝



被 告 廖巧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下
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3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