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竹北小字第56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566號
原 告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君仲
訴訟代理人 馮鏈輝
被 告 葉倩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壹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參仟零壹拾參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566號
原 告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君仲
訴訟代理人 馮鏈輝
被 告 葉倩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壹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參仟零壹拾參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