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竹北小字第62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625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邱永良
余啟豪
被 告 張萬海 住新竹縣○○鄉○○村○○000○00號 上列當
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零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
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
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同時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暨添具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