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112年度竹北全字第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全字第1號
聲 請 人 莊上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史柏曜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假扣押,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刑事被告徐勝堯因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
犯詐欺取財罪,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易字第764號判決判處
徒刑在案。伊為該案之犯罪被害人,受徐勝堯詐騙而將新臺
幣(下同)23,000元匯入相對人史柏曜之帳戶中。伊業已提
起民事訴訟,請求相對人與徐勝堯連帶賠償155,390元。因
犯罪被害者眾,犯罪金額高達1,055,150元,相對人有脫產
可能,為此聲請假扣押,請准伊供擔保就相對人財產於155,
39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二、按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請求之原因,係指
本案請求所由生之法律關係及其原因事實;所謂假扣押之原
因,即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例如
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
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形
。倘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僅釋明請求之原因,而對於「假扣
押之原因」,並未提出可使法院信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一
切證據,縱其陳明願供擔保,法院仍不得命供擔保准債權人
為假扣押。至債務人經債權人催告拒絕給付,僅屬債務不履
行之狀態,如非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
斷,可認定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
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其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
之情形,亦不能遽謂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而認債權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最高法院109年
度台抗字第104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聲請人就主張之假扣押請求固提出本院111年度易字第7
64號刑事判決節本為據,惟該判決並未認定相對人為刑事被
告徐勝堯之共犯,無從釋明聲請人對相對人有主張之假扣押
請求存在。至於假扣押原因,聲請人並未提出任何資料以為
釋明。揆諸前引說明,本件聲請人未能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
據,以釋明所主張之請求及假扣押原因為真實,其聲請即屬
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