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竹北小字第21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215號
原 告 陳佳伶
被 告 林家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1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依台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8269號等起訴
書之認定,堪認被告提供其在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
密碼、網路銀行帳戶及密碼予某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行為,確致
原告受有新台幣(下同)37,000元之損害,對原告構成民法第18
5條之共同侵權行為,則原告依上開民法之規定,訴請被告給付
其37,000元,及如主文所示之法定遲延利息,核屬於法有據而應
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附 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