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竹北小字第28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283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訴訟代理人 蔡汶叡
被 告 曾皇展(原名曾宇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2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玖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二
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