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112年度竹北小字第9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9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鄭明輝
吳昶毅
被 告 胡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12
年1月5日112年度北小字第11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
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捌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
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
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同時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暨添具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