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竹北簡字第48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483號
原 告 陳龍飛

被 告 賴冠宇
柳家榕


詹曜守
曾念馨

林靖益
趙春美
高培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除被告戊○○外,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109年7月12日下午3時21分後某
時許,在PTT論壇上見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帳號「rathunt
er」網友轉貼蘋果日報標題為「台講師覓得年薪200萬中國
教職 3年沒了工作竟告台大師大」(網址為:http://disp.
cc/b/163-cwoH)指訴原告之文章後,竟於前開文章下之留
言欄分別留言如附表「留言內容」欄所示之文字辱罵原告,
足以貶損原告之名譽及社會評價。被告於110年4月30日參加
科技公司面談後遲未獲聘,才想起面談時對方說在蘋果時報
、論壇及網路上有對原告的謾罵及評論,面談人員並用電腦
撥放PTT論壇轉貼文章,因被告隨意留言,容易煽惑他人妨
害原告之經濟信用,使企業主認為原告貪利3年賺飽新臺幣
(下同)600萬元,且教學與研究能力值得懷疑而不予聘用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分別賠償如附表所示
之精神慰撫金,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部分:
(一)被告庚○○辯稱:原告前對訴外人董育維提告,經臺灣臺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5132號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其中犯罪事實記載原告於109年12月中旬發現上開
新聞報導內容,則原告迄至112年3月27日始對被告提起本
件訴訟,已罹於2年時效。又原告乃係認為新聞報導中提
及原告年薪200萬、中國教職3年沒了工作等導致原告尋找
工作時面試人員認為原告3年賺取高薪、並對其教學與研
究能力產生質疑,導致其信用受損云云,惟被告並非該新
聞報導之作者,發表之言論亦不涉及原告年薪與研究能力
,原告既無法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該新聞報導與其未獲得特
定公司聘任有關、又無法佐證被告有何圖利他人、損害其
信用之行為,更無相關行為與其所求職不順所受損害間存
在因果關係之證據,自不得以此作為損害賠償之依據,況
該新聞報導內容屬可受公評之公共議題事項,被告之留言
「白痴」僅係對該新聞報導提及之事件過程(包含經檢舉
後,有關政府單位方才意識到有學校出租攤位予中國學校
徵才一事 )感到難以置信,而抒發己見,並無侵害原告
名譽權之意。爰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益判
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二)被告乙○○辯稱:原告於112年已就此事提起刑事妨害名譽
告訴,因罹於時效而為不起訴處分,原告提起本件民事訴
訟,請求權亦已罹於時效,故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被告戊○○辯稱:我當初留言「白癡」兩個字是因為我第一
次看到那個文章時,第一個想法是為甚麼中國的大學可以
明目張膽地來台灣,甚至直接入侵台灣的高等學府,挖腳
台灣的高知識人才,我是基於以上內容才留言「白癡」兩
個字,我不是在侮辱原告的意思,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
假執行之聲請,如受不利之判決,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
為假執行。
(四)被告丁○○辯稱:細繹系爭新聞報導內容係載明原告民事判
決之結果,並請執業律師發表評論,足認被告有相當理由
確信其所為言論係屬真實,縱然以原告無法接受之語言文
字「太廢了,還有臉告喔」予以評論,而「廢」字原意即
指「捨棄不用」,「太廢了」亦僅指原告未遭原任教大學
續聘,即係遭原任教大學捨棄不用之意;而「還有臉告喔
」僅指原告對臺灣大學及臺灣師範大學提起民事訴訟遭駁
回,其敗訴之事實令其失了體面,故上開言論並非不實言
論而對原告之名譽並無侵害。況原告本件請求已罹於時效
而不得再請求。爰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益
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五)被告甲○○辯稱:原告之請求權已罹時效而消滅,被告所留
言之「娶某還要包生」僅係閱讀新聞後以閩南語俗諺陳述
了新聞所講述的現象─「媒人牽了紅線還要媒人保證可以
生小孩」,是被告之文字不存在公開性騷擾及妨害信用之
意思。爰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益判決,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六)被告己○○辯稱:IP位置的網路是我申請的網路沒錯,可是
留言罵人的帳號也不是我,留言甚麼的我也不知道,這件
事跟我無關,罵他甚麼我也不曉得,甚麼叫PTT我根本不
懂。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如受不利之判
決,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七)被告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附表:
編號 被告 PTT論壇帳號 留言內容 請求金額 1 庚○○ dodo888882 白癡 8萬元 2 乙○○ antibody27 爛東西 5萬元 3 戊○○ Bill8x1229 白癡 8萬元 4 丁○○ Jsayta 太廢了,還有臉告喔? 8萬元 5 甲○○ sunnybeank 娶某還要包生 6萬元 6 己○○ mudee 哈哈哈uccu台灣不要的貨色才會去中國啦、各領域都一樣 4萬元 真的是人才、中國也不會放了你、中國可是會綁架各國人才的 三年賺六百萬也不錯了、少在那邊哭 你的三年合約沒變歷史文件就要偷笑了、好嗎、多是人財兩失的、根本不敢出來靠北淪為笑柄、一堆蛇回來的舔中藝人、根本已經是爛貨了、還在那邊假掰裝沒事、呵呵 7 丙○○ kaodio 600萬加上退休金爽爽過了吧、本來去那邊就賺一波的、不然不要回來不會匿 1萬元

三、本院之判斷:
(一)本件原告主張民國109年7月12日下午3時21分後某時許,
在PTT論壇上見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帳號「rathunter」
網友轉貼蘋果日報標題為「台講師覓得年薪200萬中國教
職 3年沒了工作竟告台大師大」(網址為:http://disp.
cc/b/163-cwoH)指訴原告之文章後,被告等人有分別以
上開附表所示論壇帳號留言前開內容之言論等情,業據提
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70號不起訴
處分書為證(見本院卷一第23至27頁),並經本院調閱上
開偵查卷核閱無誤,除被告己○○否認該言論係其所留言外
,被告庚○○、乙○○、戊○○、丁○○、甲○○就此客觀事實並不
爭執,被告丙○○則均未到庭或提出書狀表示意見,原告此
部分主張,除被告己○○部分外,均堪信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
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
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
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名譽為人格之
社會評價,名譽有無受損害,則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
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號
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
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
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
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
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即
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
,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項前段以
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
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
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
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
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
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此為司法院釋字
第509號解釋意旨所明揭。上開解釋雖係就刑法第310條規
定所為闡釋,惟言論自由及人格權(名譽權為人格權之一
種)均係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刑法就妨害名譽所以設
不罰規定,乃在調和憲法所保障之二種基本權利,係具有
憲法意涵之法律原則,是釋字第509號解釋就妨害名譽不
法性所為符合憲法之解釋,於民事法律亦應予以適用。又
侵害名譽之侵權行為與刑法妨害名譽罪之成立要件雖有不
同,惟其違法性有無之認定,則不應有所差異,始足貫徹
法律規範價值判斷之一致性,並維護法秩序之整體性(最
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7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被告己○○部分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己○○係留言上開言論之人,無非係以檢
察官所追查之網路IP位址之網路申請人為據,然被告己○○
於本院審理期日已經陳述稱其確實有申請網路使用,然該
留言漫罵之帳號非其所申設,此事與其無關,其與兒子、
媳婦、女兒一起住,均為成年人,平常主要是看電視,網
路那些不懂,什麼叫做PTT也不懂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一
第195至196頁),依卷內原告所出具之證據資料,尚無從
遽認被告己○○即係留言上開內容之人;況同居一處所之人
共同使用同一IP位址之網路上網,已屬常態,申設該網址
之人亦無從監控其他使用者使用該網路從事何行為,則縱
使被告己○○係該留言IP之網址申設者,亦難認其就其他使
用者之網路行為須負擔何故意或過失之責任,是原告主張
被告己○○有上開附表編號6以該帳號在PTT論壇留言上開內
容之行為,應非有據。
(四)本件被告庚○○、乙○○、戊○○、丁○○、甲○○、丙○○等於109
年7月中旬於PTT論壇轉貼之新聞報導下方貼文上開附表內
容留言,主要係對於該整體新聞報導之內容發表個人意見
,觀諸該論壇轉貼之新聞報導內容,主要係針對早期中國
廣州大學曾有高薪挖角我國博士前往任教等後續糾紛,原
告曾就此事對台大、師大提起訴訟等前後過程加以報導,
文中並記載判決結果,新聞末亦有記載該記者訪問師大委
任律師就台灣學者被中國大學挖角之意見,並呼籲政府也
要對此事件重視避免學者受到不當對待等語,有該PTT貼
文列印資料可參(見111年度他字第3816號卷第66至75頁
)。
   則刊載該等新聞內容者係具有相當規模以及網路瀏覽量之
新聞媒體,該新聞內容,固係以與原告有關事件作為報導
內容,然該篇報導中究非僅針對原告個人加以描述,而係
包含整體事件緣由、法院判決內容、律師對於相關學校以
及政府作為之評論,且依照該報導內容觀之,所指事件涉
及兩岸制度規範內容、公立大學之作為、法院判決內容等
,尚難謂全與公益無涉;依上所述,本件被告庚○○、乙○○
、戊○○、丁○○、甲○○、丙○○等人係針對具有相當影響力、
公信力之媒體報導加以評論留言,其發表言論之自由仍應
受到憲法之保障,且上開報導內容所描述之內容甚多,實
難逕認此部分被告等上開簡短之言論係針對原告個人所為
,縱使用語夾帶有粗鄙之用語,亦無從認定其等之動機係
以毀損原告之名譽為唯一之目的,揆諸前開說明,亦應受
到憲法保障,至其等意見或評論是否會被社會接受亦可受
公評。況原告亦未能舉證證明此一行為,對其造成何種損
害,或造成其名譽有何受損,或受有何負面評價,致有情
節重大,是原告請求被告等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尚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本件依原告提出之全部事證,尚不足證明其主張
被告庚○○、乙○○、戊○○、丁○○、甲○○、丙○○、己○○不法侵害
其名譽等人格權一情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等人應分
別給付如上開附表所示金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未經援用
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
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