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竹東小字第4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東小字第4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世昌
訴訟代理人 周品言
黃釗輝
被 告 林琨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九日上午
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霽
112年度竹東小字第4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世昌
訴訟代理人 周品言
黃釗輝
被 告 林琨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九日上午
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