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竹東簡字第20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東簡字第208號
原 告 張雅惠
葉如婷
李俊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李家豪律師
江明軒律師
被 告 施惠玲
胡佩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能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為同事關係,被告施惠玲、胡佩渘分別以暱
稱「Sonia小姐」、「胡佩渘」加入由被告及訴外人范翠耘
等3人所組成之通訊軟體LINE群組(下稱系爭群組),被告
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傳送如附表所示之文字訊息,侮辱謾
罵原告張雅惠、葉如婷,甚至散佈原告張雅惠、李俊毅關係
曖昧,每天在洗手台約會等不實謠言,足使范翠耘及其他同
事對原告產生誤解,致原告名譽權受到侵害,嗣經范翠耘告
知原告,始悉上情。原告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張雅惠、葉如婷、李
俊毅各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請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張雅惠、李俊毅各自有配偶及女友,然該2
人為好友,經常在校園聊天,校內學生即於自創群組中討論
兩人互動密切且散佈兩人划船照片,被告未曾散佈兩人關係
曖昧之謠言。又因范翠耘畢業後時常返回母校拜訪師長並於
返校前詢問師長是否吃零食、喝飲料等,被告與范翠耘等3
人為此成立私人群組(即系爭群組),嗣因彼此信任,互動
良好,遂於系爭群組聊天、宣洩情緒。再本件係因原告張雅
惠發現校內學生自創群提及其與原告李俊毅互動密切,進而
懷疑係被告施惠玲散布不實消息,然實係源自於范翠耘私下
於系爭群組主動向被告探詢對於原告張雅惠的看法,被告方
於系爭群組以戲謔方式回應自己所見所聞及對原告張雅惠、
李俊毅之感受,范翠耘尚於系爭群組中有諸多回應及推波助
瀾,被告於系爭群組所為陳述係遭范翠耘之引誘,事後范翠
耘更截取系爭群組之片段對話內容轉知予原告張雅惠,原告
張雅惠主動要求全校同仁參與公開會議,自行將之公告周知
,惟於會議中有其他二名老師提及原告李俊毅之女友曾抱怨
原告李俊毅私下常與原告張雅惠互通訊息,被告始知兩人經
常通訊之事已於校內傳開,被告為息事寧人而道歉,被告因
信賴范翠耘方為如附表所示之文字訊息,卻遭范翠耘外洩,
且系爭群組內之陳述僅對范翠耘一人所為,范翠耘亦有參與
討論,縱有造成負面評價,並非不特定多數人。況被告未指
明辱罵對象,原告張雅惠身材瘦削,被告胡佩渘所為「麵腸
、雙肥、大屁股、大奶寶」等文字亦與原告張雅惠無關,故
對原告之名譽並未造成損害,難認已構成侵權行為等語置辯
。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請准
供擔保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名譽權與言論自
由均為憲法所保障人民之基本權,然其保障並非絕對,非不
可以法律加以限制,當兩者利益發生衝突時,言論自由非當
然優位於名譽權,是否因而侵害他人之名譽,構成不法,應
依法益權衡加以判斷。另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
第1項之構成要件中,本無以「公然」作為名譽權侵害之構
成要件,行為人之言詞是否構成對他人名譽權之侵害,應視
前述行為人陳述言詞之對象而定,若行為人陳述言詞之對象
為他人生活、社會環境之當事人,則該言詞當足以使他人之
社會評價遭到減損,若行為人係向自己之友人、親友陳述言
詞,與該被陳述者之社會、生活環境毫不相關或相關性甚低
,則自不會構成被陳述者社會評價之減損。又所謂名譽係指
人格之社會上評價,故必須言論客觀上足使社會對個人的評
價有所貶損,始足構成名譽權之侵害,且雖非必須廣至社會
全體大眾,然至少須為與個人社會生活、經濟生活等相關之
社群對之評價有所降低,方符合民法保護名譽權之本旨,若
僅為第三人對個人之觀感,因通常其等之社會生活並無交集
,是否足以對個人之社會評價產生不利之影響,更需嚴格加
以認定。而名譽權之保護與言論自由關係密切,前者係個人
重要人格權,後者為民主社會之基石,二者相互間必須調和
,以期兼顧,民法侵害名譽權行為之成立,固不若刑法上妨
害名譽罪需以公然表示或散布為要件,惟仍需綜合考量被害
人在社會上之地位、行為人之動機或其主觀上有無惡意、行
為人陳述之內容、陳述之對象與範圍、陳述對象之性質及與
被害人之親疏遠近等具體狀況,調和名譽權保護與表見自由
,作一衡平之價值判斷。所謂特定「第三人」如僅為一、二
人,為避免過度戕害言論人之表現自由,且兼衡被害名譽權
之保障,仍宜以該第三人足以代表、形成社會或該言論所指
涉之被害人所從事之職業、生活場域之一般評價之人,且為
言論者與該第三人間存有將言論廣佈之明示、默示約定者為
限,始符衡平原則。否則,倘言論者與言論對象之第三人間
,有特殊之朋友、親誼關係,該第三人又無對被害人形成一
般評價之權力,所為言論又為其等隱密、私下之談話,言論
人為言論時,本可期待該第三人保守秘密,不對外人傳述者
,即不至於影響被害人於社會或相關大眾之一般評價,自應
為言論自由所保障,而不應視為對名譽權有所侵害。再按民
法上之侵害名譽,以有使他人人格之社會評價降低為必要要
件,故名譽是否已受侵害,應斟酌被害人在社會上之地位,
依客觀之標準定之,主觀之名譽並非民法保護之對象,即被
害人主觀上之名譽雖感覺受損害,但客觀上社會評價不生影
響時,並不成立侵害名譽權。  
 ㈡兩造為同事關係,范翠耘為畢業學生,當初係被告因拜託范
翠耘返校時購買飲料,便以通訊軟體Line創立包含被告及范
翠耘在內之系爭群組,作為三方相互溝通之用,此經證人范
翠耘到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249頁),且為兩造所不爭
執,應可採信。亦可知系爭群組「非」屬於類似其他社群軟
體公開社團,或未加入社團仍可觀看文章模式等狀態,而從
證人范翠耘及被告於系爭群組內隱密、私下之談話,被告本
可期待該證人范翠耘保守秘密,不對外人傳述。又證人范翠
耘於審理時證述:對話紀錄是我提供,是原告張雅惠向我要
的;原告張雅惠自己認為被告施惠玲是否有講她的壞話,包
括原告張雅惠跟原告李俊毅的閒言閒語,所以我後來才給他
這個對話紀錄等語(見本院卷第254頁),更可證證人范翠
耘原本亦未有將其與被告對話紀錄散布意思,僅是原告張雅
惠向其索取後原告方才知悉被告與證人范翠耘對話內容,依
上開說明,應認被告如附表所述之言論不應視為對原告名譽
權有所侵害。何況被告所述是因證人范翠耘起頭先問被告胡
佩渘:想聽聽你覺得雅惠是怎樣的人等語,而在胡佩渘回答
你在玩大冒險還是真心話等語時回答:我剛剛有聽一些,換
你了等語(見本院卷第19頁),被告方才有如附表對話,更
可證明被告本可期待該第三人保守秘密,不對外人傳述,因
此不至於造成原告張雅惠、李俊毅名譽評價降低之情形。又
證人范翠耘證稱在被告施惠玲講之前就有聽過了,聽說他們
兩個明明不同辦公室,卻常常有交集等語(見本院卷第253
頁),顯然證人范翠耘在聽聞被告如附表所述言論時即已聽
其他人講述,自難認被告如附表所述言論對原告張雅惠、李
俊毅名譽有評價降低之情況。
㈢另觀被告胡佩渘於系爭群組傳麵腸很可怕耶時,證人范翠耘
還回她誰啊,尚難認證人范翠耘此時知道被告兩人對話對象
為何人,並佐以證人范翠耘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時就38雞、不
管管自己的屁股、屁股是北七中NO1、麵腸母女均回答:不
清楚、不記憶、不記得等語(見本院卷第250至251頁),可
見證人范翠耘於被告如附表之陳述對原告葉如婷評價並未降
低。縱認證人范翠耘知悉被告所述為原告葉如婷,然觀證人
范翠耘於系爭群組中亦傳送:乳牛?當學生時都看不到背後
如此可怕等語(見本院卷第105、121頁),也難以認定原告
葉如婷因被告於系爭群組中之陳述而影響證人范翠耘對其評
價。
 ㈣至於原告張雅惠、李俊毅主張被告施惠玲在校內散布原告張
雅惠、李俊毅關係之不實謠言,惟被告施惠玲所否認,而原
告張雅惠、李俊毅均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是原告此部分主
張自不足採。從而,被告如附表所言縱使尖酸刻薄或不堪入
耳,而使原告感到不快,惟依前開說明,尚難認屬不法侵害
原告名譽權。
、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原告每人各1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
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一心
附表:
編號 被告 時 間 (民國) 發 表 訊 息 內 容 備註 原告張雅惠、原告李俊毅部分: 1 胡佩渘 112年1月30日 ⒈嗯,你在玩大冒險還是真心話。 ⒉震驚之後呢? ⒊溫柔。 ⒋給讚,真是個溫柔的渣男 ⒌超婊,媽的,我一輩子沒這樣婊過,真愛有嗎? ⒍欸她真的很婊耶,嘆為觀止 ⒎翠耘這週還會來學校看看綠茶嗎? ⒏想喝茶嗎?不給喝喔,綠茶最高境界,你看到翠耘就用綠茶口氣啊,讓她似曾相識,綠茶心態你很懂。 本院卷第20、27、31、33、37至39頁 2 施惠玲 112年1月30日 ⒈我都直接用綠茶婊了。  ⒉我他媽的是被迫收看啊,有時候還要被迫聽他們噁心巴拉的對話。 ⒊她那種語氣很婊欸。 ⒋體育老師拿著早餐進來,她就很嬌俏的說,我還以為你是特地來送吃的給我欸,他回說,妳下次早點說,我可以買給妳吃啊,幹!不然我為什麼會在電腦上面插耳機。 ⒌哪天真的出事,我很怕被她當箭靶,到時候我會不小心洩漏,她們每天在洗手台約會,有多噁心我,中午吃飽洗碗,原則上大家都會遵守防疫距離,有人用這個洗手台,我就得被迫去電腦教室外面那個,後來很倒楣,體育老師也在電腦教室那邊洗碗,後來她就會等我去洗碗,然後走道體育老師那邊那個一起共裕,我是說碗一起共浴,然後在那邊有說有笑,後來我也就直接在辦公室外洗了,讓他們永浴愛河,很辣眼睛,八孝一堆學生跟花童一樣圍繞著他們,不然妳問咪娜我有沒有瞎掰XD。 ⒍但別說是我抖得XD,他可以在一樓洗阿,上來幹嘛。教務處老師都走去圖書館前面洗。難不成是為了去賭我嗎。笑死,都不知道我這陣子受了多少委屈。 ⒎還拿哀配咪尼來跟她分享可以抓啥有趣的APP,然後她很嬌俏的說好好玩喔,吼(上傳一張照片),突然想到我有拍到那天的照片。他們在那邊聊了一整節課,我真的很難受。 本院卷第23至29頁 原告葉如婷部分 1 胡佩渘 111年11月4日 還有麵腸耳包大王,他總覺得聲音不夠大,都要破音,反正我四點一到就要跑了啦,他們晚上還要去聚餐應該不會太晚 見本院卷第79頁。 111年12月9日 ⒈他們也是有好處啦,可以幫助我減緩食慾,因為他們長相太噁、吃相太噁,(被告施惠玲稱他們不考慮開吃播,做減重頻道),怕點閱率過高,找到很適合她的工作 ⒉38雞,以為是主任了,管東管西,怎麼不管管自己的屁股,出來嚇人,有礙觀瞻 ⒊我辦公室很熱鬧啊,左右雙肥都在,我等下要去八年級上課,但我不要進去辦公室,太尷尬了 見本院卷第79、91、95頁。 112年1月30日 ⒈我哪敢搶麵腸的音響,現在為了口琴教室,阿肥都不敢惹她了,麵腸很可怕耶。 ⒉感覺這飲料不好喝,大奶寶,比大冰奶還噁。 ⒊欸,圖書館要被麵腸母女覬覦了,口琴練習,阿肥麵腸兩人達成共識,喜滋滋,白爛的一堆人,希望教務處可硬起來,孬孬會喔,孬孬剛剛就來像夾著尾巴的狗,想到那兩人貪婪的嘴臉,就覺得爛,我現在也不管口琴了,整天耀武揚威的老母女,看能囂張到何時,都很貪吃啊,就是實體與否的都要吃。 見本院卷第101至121頁。 2 施惠玲 111年12月9日 ⒈佩渘辦公室有好多隻老肥狗,連吃噴都可以很吵,他們不考慮開吃播嗎,做減重頻道,麵腸可以做24小時吃播,大便 當跟小便 當吃不停。 ⒉噁心的廣播聲,她屁股是北七中no1,整個北埔鄉除了她媽,祝她血壓跟體重屢創新高。 ⒊雙肥很臭,油耗味很重。 本院卷第83至85、93、97頁。 112年1月30日 ⒈北七中大奶寶,(范翠耘問乳牛?)哞!!!她斜槓賣通乳丸的。 ⒉圖書館要搬家了嗎,弄乾淨就要瞎搞嗎,那我以後不整理了,弄髒我就怪給口琴了,我不會再整理那邊了,圖書館是教務處的欸,孬孬會答應他們肥胖母女入住嗎,以後要增建裡面的東西,我叫孬孬去找癡肥母女討論就好,要給口琴專用我就不用管啦,她媽的浪費我的時間,我可不用再擦地板了,為啥我要擦地板服務那群87,(范翠耘問孬孬又是誰)張老狗,圖書館有啥損壞我一概推給口琴口琴口琴,她們母女倆超沒品的,有夠噁心,看起來很是自律的女兒,其實是個貪婪的愛吃鬼,所以放任自己跟米其林輪胎一樣 本院卷第105、109、111、113、115、117、11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