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竹東簡字第5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東簡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均博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3,5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