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113年度竹北國小字第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國小字第4號
原 告 劉恕民
被 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梁玉芬
訴訟代理人 周凱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經查,原告前因與訴外人間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等事
件涉訟,案經被告以111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案件(下稱系爭案件
)受理,而被告承審法官為審理系爭案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88
條及勞動事件法第32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款、第33條等相關
規定,本得依職權調查證據而調取原告之財產資料,並未逾越特
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且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難認違反個人資料
保護法第5條規定;而原告所提之證據不能證明其個人資料遭不
法蒐集、處理、利用或有其他權利受侵害之情形,從而,原告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規定請求被告損害賠償2萬元,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113年度竹北國小字第4號
原 告 劉恕民
被 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梁玉芬
訴訟代理人 周凱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經查,原告前因與訴外人間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等事
件涉訟,案經被告以111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案件(下稱系爭案件
)受理,而被告承審法官為審理系爭案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88
條及勞動事件法第32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款、第33條等相關
規定,本得依職權調查證據而調取原告之財產資料,並未逾越特
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且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難認違反個人資料
保護法第5條規定;而原告所提之證據不能證明其個人資料遭不
法蒐集、處理、利用或有其他權利受侵害之情形,從而,原告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規定請求被告損害賠償2萬元,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