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3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017號
調 解 筆 錄
113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017號
聲 請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黃永仁
相 對 人 廖威証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017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於中華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民事調解室5調解成
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子龍
書 記 官 洪郁筑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黃永仁
相對人 廖威証
調解成立內容:
一、兩造同意就本件車禍事故所生損害經計算並互為抵銷後,同
意各自負擔,互不請求損害賠償。
二、兩造就系爭交通事故所生之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內容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向關係人朗讀並無異議。
聲請人代理人 黃永仁
相對人 廖威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書記官 洪郁筑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113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017號
聲 請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黃永仁
相 對 人 廖威証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017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於中華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民事調解室5調解成
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子龍
書 記 官 洪郁筑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黃永仁
相對人 廖威証
調解成立內容:
一、兩造同意就本件車禍事故所生損害經計算並互為抵銷後,同
意各自負擔,互不請求損害賠償。
二、兩造就系爭交通事故所生之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內容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向關係人朗讀並無異議。
聲請人代理人 黃永仁
相對人 廖威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書記官 洪郁筑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