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竹北小字第53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534號
原 告 洪于媗
被 告 賴清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595號),
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986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534號
原 告 洪于媗
被 告 賴清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595號),
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986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