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竹北小字第53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536號
原 告 邱妙欣

被 告 鄭智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