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竹北小字第53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536號
原 告 邱妙欣
被 告 鄭智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536號
原 告 邱妙欣
被 告 鄭智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