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491號

調 解 筆 錄

11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491號
聲 請 人 陳佩萱

相 對 人 吳琮祺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491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
中華民國000 年00月0 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民事調解室4 調解成
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子龍
書 記 官 洪郁筑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陳佩萱
相對人 吳琮祺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150000元(不含強制汽
車責任險保險金),分期給付方式如下:
㈡自113 年11月1日起至清償完畢為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各
給付5000元至聲請人指定帳戶。(中國信託銀行新竹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佩萱)
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內容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向關係人朗讀並無異議。

聲請人 陳佩萱

相對人 吳琮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書記官 洪郁筑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