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竹北簡字第63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639號
原 告 楊德馨
被 告 陳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
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
已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
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