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3年度竹北簡字第65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650號
上訴人即被
告 吳典融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洪貴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3萬6,44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4,9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