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3年度竹北簡字第66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669號
原 告 蔡濟群

訴訟代理人 蔡采晴
被 告 蔡碧珠


訴訟代理人 風承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
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在新竹縣○○鎮○○里○○00○0號(下稱案發地點
)附近,飼養捲毛黑狗1隻(下稱捲毛黑狗),另訴外人劉
傳宏亦在案發地點附近,飼養紅色項圈黑狗、黃狗各1隻(
下分別稱紅色項圈黑狗、黃狗),其等本應注意飼養犬隻,
應繫上寵物牽繩,而依當時客觀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疏未注意及此,縱容其等犬隻在案發地點之道路奔跑。
而原告擔任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關西郵局之郵務士,於民
國113年2月22日12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
機車(下稱系爭車輛),執行投遞郵件業務,途經案發地點
時,遭捲毛黑狗、紅色項圈黑狗、黃狗追逐,並因撞擊捲毛
黑狗而人、車倒地(下稱本件事故),原告因而受有右手及
右膝蓋挫擦傷、右肩及左踝挫傷等傷害(下稱系爭傷害)。
原告因系爭傷害受有804醫藥費新臺幣(下同)74,766元、
祐大醫藥費54,790元、中醫醫藥費11,724元、未來復健1年
費用72,000元、未來自費804醫療費用70,000元、薪資津貼
加給9,000元之損害,並請求賠償慰撫金50,000元,合計342
,280元(計算式:74,766+54,790+11,724+72,000+70,000+9
,000+50,000=342,280)。原告已與劉傳宏以199,500元達成
調解,且日後尚需支出醫療復健費用,故請求被告賠償200,
000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
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0,000元。
二、被告則以:捲毛黑狗未追逐原告,跑到一半即停止。捲毛黑
狗身上之傷痕係本件事故發生前幾天與其他犬隻打架造成等
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於上開時、地,騎乘系爭車輛,人、車倒地,受
有系爭傷害;捲毛黑狗為被告所飼養等情,有國軍桃園總醫
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祐大骨外科診所診斷證
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為證(本院卷第19至25、31至43頁
),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
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又所謂相當因果關
係,係以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之客觀存在事實為觀察,依吾
人智識經驗判斷,無此行為,必不發生此損害;有此行為,
通常即足發生此種損害者,為有因果關係;有此行為,通常
亦不生此種損害者,即無因果關係。 
 ㈡經本院勘驗系爭車輛之行車紀錄器影片結果(本院卷第117至
123頁),捲毛黑狗於畫面顯示時間「2024/02/22 12:11:47
」(本院卷第119頁),即已停止追逐;於畫面顯示時間「2
024/02/22 12:12:08」(本院卷第120至121頁),原告騎乘
系爭車輛沿路往前行進相當距離後,於刻有「平安喜樂」之
石碑處迴轉,再沿原路折返;於畫面顯示時間「2024/02/22
12:12:28」(本院卷第121頁),僅見紅色項圈黑狗在系爭
車輛後方追逐;於畫面顯示時間「2024/02/22 12:12:29」
(本院卷第121至122頁),畫面向右旋轉90度,可推斷系爭
機車倒地;至影片結束時(本院卷第122至123頁),均未見
捲毛黑狗再次出現於畫面中。故被告抗辯:捲毛黑狗跑到一
半即停止追逐原告等語,與前開勘驗結果相符,可以採信。
而捲毛黑狗於停止追逐後,原告尚且可以再行進一段距離至
前開石碑處迴轉、折返,足見捲毛黑狗於停止追逐前之追逐
行為,對於後續原告騎乘系爭機車之操控已不生影響,原告
仍能維持相當時間、距離之穩定行駛至該石碑處迴轉、折返
。從而,系爭機車折返後另行倒地,即與捲毛黑狗先前之行
為間,缺乏相當因果關係。
 ㈢原告雖主張:我是撞到被告的狗;在調解的過程中,劉傳宏
有講劉傳宏家的監視器有拍到我有撞到被告的狗云云(本院
卷第100至101頁)。然捲毛黑狗停止追逐並消失於系爭車輛
之行車紀錄器影片畫面後,直至系爭車輛傾倒時,捲毛黑狗
均未再次出現於畫面中,已如前述,則原告主張係撞擊捲毛
黑狗而倒地,已非系爭車輛之行車紀錄器影片勘驗結果可佐
。再據證人劉傳宏到庭具結證稱:當時在調解委員會的時候
我應該沒有說「原告撞到的狗是被告的黑色捲毛狗」,當天
我很明確指出,我們在現場只談錢,既然已經有人受傷了,
就要有人賠償,我表示我可以賠償,而且當下我問郵差先生
說他是自己跌倒,還是有可能撞到東西跌倒?郵差先生跟我
說是被狗追跌倒的,郵差先生並沒有表示說他是撞到狗跌倒
的等語(本院卷第113頁)。則依證人劉傳宏上開證述,證
人劉傳宏不僅未證稱有說原告撞到捲毛黑狗,反而證稱原告
於調解時係表示「被狗追跌倒」而非「撞到狗跌倒」。從而
,原告此部分主張核與證人劉傳宏上開證詞不符,尚難逕予
採信。
 ㈣至原告又主張:捲毛黑狗的腳有撞擊受傷痕跡云云(本院卷
第112頁),然被告辯稱:捲毛黑狗的傷不是撞擊痕跡,而
是案發前幾天和其他狗打架造成的咬痕等語(本院卷第112
頁),再觀諸原告所指捲毛黑狗傷勢照片(本院卷第43頁)
,並無顯示該傷勢之清晰近照,亦無其他客觀證據資料可資
佐證,實無法單憑該照片判斷捲毛黑狗腳部是否有傷痕及其
實際樣貌為何,無從推論造成原因究係原告所主張之撞擊痕
跡,抑或被告所辯稱之犬隻咬痕。從而,尚難憑此為不利被
告之認定。
 ㈤基上,難認捲毛黑狗之行為與原告所受之系爭傷害結果間,
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原告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
任,即乏所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0,
0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
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
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