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竹東小字第23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東小字第234號
原 告 梁春梅

被 告 趙采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1號),本
院於民國113年10月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一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