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竹東小字第24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竹東小字第242號
原 告 吳岷學
訴訟代理人 柯晨晧律師
被 告 蘇士迪
上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中
文日期轉換■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中文日期轉換■年
月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簡易之
訴駁回。
二、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茲引用之外,補稱:
㈠__。
㈡__。
三、證據:除援用第一審所提證據外,補提__為證,並聲請訊問
證人__及聲請調閱__卷。
乙、被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上訴駁回(或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茲引用之外,補稱:
㈠__。
㈡__。
三、證據:除援用第一審所提證據外,補提__為證,並聲請訊問
證人__及聲請調閱__卷。
丙、本院依職權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調閱__年偵字第__號__案
件刑事偵審卷(或刑事歷審卷)。
理 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起訴主張:__,爰本於__(法律關係),求為
命上訴人給付__之判決。上訴人則以:__等語,資為抗辯。
二、查__。
三、綜上所述,本件被上訴人主張__為可採,上訴人所辯均為無
可取。依__規定(或約定),被上訴人自得請求上訴人__。
從而,被上訴人■列舉式■本於__(即其主張之法律關係)
,請求上訴人給付__,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命清償
票據上債務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三
百8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是則原審判命上訴人如數
給付,(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於法並無不合(或並無違
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其上訴。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竹東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辛旻熹
113年度竹東小字第242號
原 告 吳岷學
訴訟代理人 柯晨晧律師
被 告 蘇士迪
上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中
文日期轉換■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中文日期轉換■年
月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簡易之
訴駁回。
二、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茲引用之外,補稱:
㈠__。
㈡__。
三、證據:除援用第一審所提證據外,補提__為證,並聲請訊問
證人__及聲請調閱__卷。
乙、被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上訴駁回(或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茲引用之外,補稱:
㈠__。
㈡__。
三、證據:除援用第一審所提證據外,補提__為證,並聲請訊問
證人__及聲請調閱__卷。
丙、本院依職權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調閱__年偵字第__號__案
件刑事偵審卷(或刑事歷審卷)。
理 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起訴主張:__,爰本於__(法律關係),求為
命上訴人給付__之判決。上訴人則以:__等語,資為抗辯。
二、查__。
三、綜上所述,本件被上訴人主張__為可採,上訴人所辯均為無
可取。依__規定(或約定),被上訴人自得請求上訴人__。
從而,被上訴人■列舉式■本於__(即其主張之法律關係)
,請求上訴人給付__,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命清償
票據上債務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三
百8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是則原審判命上訴人如數
給付,(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於法並無不合(或並無違
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其上訴。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竹東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辛旻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