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竹東小字第27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東小字第276號
原 告 劉家銘
被 告 張昭評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之
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
幣(下同)30,2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並經原
告於民國113年11月5日當庭陳述因本件訴狀僅是另案刑事附
帶民事繕本,本件並不想繳納裁判費,原告既未有繳納裁判
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一心
113年度竹東小字第276號
原 告 劉家銘
被 告 張昭評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之
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
幣(下同)30,2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並經原
告於民國113年11月5日當庭陳述因本件訴狀僅是另案刑事附
帶民事繕本,本件並不想繳納裁判費,原告既未有繳納裁判
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