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3年度竹東簡字第10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東簡字第104號
原 告 林玉珍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吳梅昌(已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智靖律師
劉楷律師
被 告 呂岳峰
訴訟代理人 江瑋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原告主張吳梅昌死亡除原告外之其
餘繼承人均將損害賠償繼承權讓與給原告,而由原告一人承
受訴訟,惟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之全體承受訴訟始為
合法,是本件承受訴訟程序有瑕疵,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另徐進妹已出養,請原告說明徐進妹是否為被繼承人吳梅昌
之繼承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一心
113年度竹東簡字第104號
原 告 林玉珍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吳梅昌(已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智靖律師
劉楷律師
被 告 呂岳峰
訴訟代理人 江瑋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原告主張吳梅昌死亡除原告外之其
餘繼承人均將損害賠償繼承權讓與給原告,而由原告一人承
受訴訟,惟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之全體承受訴訟始為
合法,是本件承受訴訟程序有瑕疵,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另徐進妹已出養,請原告說明徐進妹是否為被繼承人吳梅昌
之繼承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