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竹東簡字第17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東簡字第175號
原 告 劉欣宜
被 告 凱悅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倩芳
訴訟代理人 林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22日上午9時40分在
竹東簡易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件被告訴訟代理人雖於本院言詞
辯論審理時出庭,惟其提供新竹縣竹東鎮公所函為前任主任
委員,尚不足證明被告為現任主任委員,且迄今仍未補正相
關證明,是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
論,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