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竹東簡字第20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東簡字第207號
原 告 陳榮駿
被 告 呂政軒
鳳宇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所明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通知命
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770元,逾期即駁回起訴,該裁定於民國113年9月19日
送達至原告住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迄今仍未補
繳上開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113年度竹東簡字第207號
原 告 陳榮駿
被 告 呂政軒
鳳宇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所明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通知命
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770元,逾期即駁回起訴,該裁定於民國113年9月19日
送達至原告住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迄今仍未補
繳上開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