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3年度竹東簡字第25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東簡字第257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王湧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陳華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
訴必備之程式。
二、查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
2月26日當庭命反訴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院卷第163頁)。
三、反訴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證
,其反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霽
113年度竹東簡字第257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王湧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陳華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
訴必備之程式。
二、查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
2月26日當庭命反訴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院卷第163頁)。
三、反訴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證
,其反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