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竹東簡字第30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東簡字第308號
原 告 林郁倫
被 告 胡維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或影本,為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明定。又因財產權而起
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則為起訴必要
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提出起訴狀繕本,亦未繳納裁判費,起
訴不合程式。經本院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民國1
13年11月7日送達予原告,惟原告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
書、收狀、收文及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依上說明,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霽
113年度竹東簡字第308號
原 告 林郁倫
被 告 胡維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或影本,為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明定。又因財產權而起
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則為起訴必要
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提出起訴狀繕本,亦未繳納裁判費,起
訴不合程式。經本院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民國1
13年11月7日送達予原告,惟原告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
書、收狀、收文及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依上說明,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