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22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223號
聲 請 人 林汶昇
即 原 告
相 對 人 「巴哈姆特」網友「小傲嬌」
即 被 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應為之聲明或陳述,提出於
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
第116條第1項第4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 款
分別定有明文,上開事項均為起訴必要之程式。而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
所之地址,屬起訴必備程式之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
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0
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潘韋廷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