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22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224號
聲 請 人 林汶昇
相 對 人 葉紘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
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網路群組對其辱罵、恐嚇,請求損
害賠償等情。惟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基隆市○○區○○里0
鄰○○路00號之乙,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
卷可稽,又原告未舉證本院與其所主張被告之行為間有何特
殊管轄連繫因素,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114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224號
聲 請 人 林汶昇
相 對 人 葉紘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
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網路群組對其辱罵、恐嚇,請求損
害賠償等情。惟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基隆市○○區○○里0
鄰○○路00號之乙,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
卷可稽,又原告未舉證本院與其所主張被告之行為間有何特
殊管轄連繫因素,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