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竹北小調字第27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小調字第278號
原 告 即
聲 請 人 陳珮庭
被 告 即
相 對 人 程加程室內設計

法定代理人 吳珮嫙
相 對 人 錦川工程
法定代理人 傅嘉政
相 對 人 玖享聚鍋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
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
並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
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
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
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相對人正確公司或商號
名稱,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為何人,亦無法送達文書,依
前揭說明,自有訴訟要件之欠缺而應補正。嗣本院於民國11
4年2月24日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相對人之公司或商號名稱
,及商業登記資料及代表人之戶籍謄本」,逾期不為補正,
即駁回其訴,該通知已於114年2月27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案件統計資料等件附卷可憑,其訴
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
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