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4年度竹北小調字第57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小調字第575號
聲 請 人 陳錦城
相 對 人 曾國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
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清償借款,但記載相對人住所地為高
雄市美濃區,且依其提出之借據,亦無載明債務履行地或有
何管轄合意約款為本院之情事,是以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橋頭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暨添具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114年度竹北小調字第575號
聲 請 人 陳錦城
相 對 人 曾國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
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清償借款,但記載相對人住所地為高
雄市美濃區,且依其提出之借據,亦無載明債務履行地或有
何管轄合意約款為本院之情事,是以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橋頭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暨添具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