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竹北小調字第59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小調字第594號
聲 請 人 徐月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綜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之原因事實(即本件車禍發生之事實經過,有無報案,
受理機關)。
二、兩造所駕駛之車輛車號,聲請人車輛行車執照影本、修車估
價單據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