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竹北小調字第92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小調字第923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相 對 人 鄭慶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
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主張其承保之車輛於桃園市○○區○道0
號高速公路與相對人發生事故,請求相對人賠償損害。然查
相對人之住所地位在臺北市士林區,有相對人戶籍資料在卷
可證,且聲請人主張之事故發生地在桃園市楊梅區,依上開
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本院綜合考量
兩造應訴之程序利益、調查證據之便利等因素,認本件訴訟
應移送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較為適當,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