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竹北小字第10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103號
原 告 林妤葳
被 告 邱雅玟
訴訟代理人 歐鈞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
訴必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5日裁
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6月10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93頁)。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103號
原 告 林妤葳
被 告 邱雅玟
訴訟代理人 歐鈞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
訴必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5日裁
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6月10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93頁)。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