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竹北小字第15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15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正中
謝維宗
被 告 張宗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0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321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15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正中
謝維宗
被 告 張宗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0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321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