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竹北小字第23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235號
原 告 鍾登家
被 告 王昱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9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要領
本件依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61號確定刑事判決之認定,可知原
告因被告本件之民法侵權行為,所受之損害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5,800元,且被告已給付、賠償予原告上開金額之情,有兩造
間所簽立之和解書影本在卷可憑(見附民卷第7頁),並據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上開刑事案件卷宗查明無訛。是原告所受之損害
既已經被告全數賠償完畢,原告已無損害,則原告依民法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賠償其20,000元及法定遲
延利息,於法即無理由而應予駁回,且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失
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民事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
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235號
原 告 鍾登家
被 告 王昱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9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要領
本件依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61號確定刑事判決之認定,可知原
告因被告本件之民法侵權行為,所受之損害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5,800元,且被告已給付、賠償予原告上開金額之情,有兩造
間所簽立之和解書影本在卷可憑(見附民卷第7頁),並據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上開刑事案件卷宗查明無訛。是原告所受之損害
既已經被告全數賠償完畢,原告已無損害,則原告依民法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賠償其20,000元及法定遲
延利息,於法即無理由而應予駁回,且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失
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民事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
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