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竹北小字第27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272號
原 告 蔡佩真
被 告 劉勁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刑事庭民國114年3月28日
113年度附民字第1000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
於民國114年6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十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遭詐騙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事實,引用本院
刑事庭113年度金訴字第801號刑事判決(被害人附表編號:
⒉蔡佩真、詐欺時間民國112年5月12日某時、匯款時間112年
6月20日12時30分許、匯款金額10萬元)及臺灣新竹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資料,據此請求賠償本、息,應無不合
,應為准許。又,被告係於113年10月16日收受本件民事起
訴狀繕本(見附民卷回證),是原告請求法定遲延利息應自
113年10月17日起算。  
二、本件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部分之判決,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三、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依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本無須繳納裁判費用,且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後,於本院民事訴訟程序進行期間亦
無支付任何訴訟費用,是本院於裁判時即不為訴訟費用負擔
之諭知,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20,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被告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表明上訴
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被告於
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徐佩鈴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