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4年度竹北小字第29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290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訴訟代理人 楊明鈞


被 告 楊依涵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6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603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3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