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4年度竹北小字第29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290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訴訟代理人 楊明鈞
被 告 楊依涵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6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603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3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290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訴訟代理人 楊明鈞
被 告 楊依涵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6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603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3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