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竹北小字第30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307號
原 告 黃宥蓁即蘇宥蓁

被 告 NGUYEN DUC HUYNH(中文姓名:阮德雄)

(目前因另案限制出境至民國114年12月12日)
上列當事人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
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附民字第310號),本院於民國114年7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三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遭詐騙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事實,引用本院
刑事庭111年度金訴字第740號刑事判決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
署113年度偵緝字第889、890、891、892號資料,據此請求
賠償本、息,應無不合,應為准許。又,被告係於民國114
年3月11日收受本件民事起訴狀繕本,是原告請求法定遲延
利息應自114年3月12日起算。  
二、本件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部分之判決,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三、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依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本無須繳納裁判費用,且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後,於本院民事訴訟程序進行期間亦
無支付任何訴訟費用,是本院於裁判時即不為訴訟費用負擔
之諭知。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