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4年度竹北小字第30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30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林益瑤
被 告 王耀星律師即被繼承人陳俊嘉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竹北小字第30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年7月4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民事庭第32法庭宣判,茲記其
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
法 官 周美玲
書記官 徐佩鈴
通 譯 蔡妙瑛
法官起立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王耀星律師即被繼承人陳俊嘉之遺產管理人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陳俊嘉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6,708元,及自
民國112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
。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王耀星律師即被繼承人陳俊
嘉之遺產管理人於管理被繼承人陳俊嘉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佩鈴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30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林益瑤
被 告 王耀星律師即被繼承人陳俊嘉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竹北小字第30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年7月4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民事庭第32法庭宣判,茲記其
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
法 官 周美玲
書記官 徐佩鈴
通 譯 蔡妙瑛
法官起立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王耀星律師即被繼承人陳俊嘉之遺產管理人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陳俊嘉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6,708元,及自
民國112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
。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王耀星律師即被繼承人陳俊
嘉之遺產管理人於管理被繼承人陳俊嘉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佩鈴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