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4年度竹北小字第35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35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被 告 王耀星律師即陳朝輝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6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王耀星律師即陳朝輝之遺產管理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朝輝
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18,478元,及其中新臺幣18,385元
自民國105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王耀星律師即陳朝輝之遺產管理
人於管理被繼承人陳朝輝之遺產範圍內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