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竹北小字第35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35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莊友仁
被 告 曾士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9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1173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萬117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35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莊友仁
被 告 曾士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9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1173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萬117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