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竹北小字第38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385號
原 告 方興宗


被 告 陳炎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
已經入監執行而無法到庭,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