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竹北小字第57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577號
原 告 段婧茹
被 告 林顯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28日上午9時25分,
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已言詞辯論終結,惟原告所提出之債權讓與證明,與
車籍資料所登載之所有權人並不相同,經其說明於車禍事故
發生後,原車主另將汽車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第三人,然原告
就此未提出相關證據資料,是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
裁定如主文,並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本件車
籍係於車禍事故發生後始移轉所有權之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