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竹北小字第7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7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饒浩閔
被 告 羅偉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一
四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伍佰伍拾貳元,及
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7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饒浩閔
被 告 羅偉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一
四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伍佰伍拾貳元,及
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