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竹北小字第8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81號
原 告 彭一展
被 告 蔡宛姍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緝
字第7號),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80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81號
原 告 彭一展
被 告 蔡宛姍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緝
字第7號),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80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