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4年度竹北小字第9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9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馮鏈輝


被 告 李亞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柒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玖仟參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