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114年度竹北救字第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林美桂



相 對 人 田偲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業據其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以為釋明,且依
其起訴之內容,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