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114年度竹北救字第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89號
                  114年度竹北救字第4號
原 告 陳錦城

被 告 陳郁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
1 項前段及中段)。其次,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
之(同法第109 條第1 項前段)。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二、本件被告籍設苗栗○○○○○○○○○,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
戶籍資料在卷可稽,現住苗栗縣頭份市大同路,依民事訴訟
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訴訟及訴訟救助聲請應由臺灣苗
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佩瑩